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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侵权的“法外之地”

作者:时间:2019-04-26浏览:

   

  今天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连日来,我市多家法院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举办“市民开放日”活动、深入企业和高校宣讲等多种形式,提升市民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意识和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甬上法官提醒:网络不是侵权的“法外之地”,各方都要引起重视。

网上下载图片用于推文 6年后被权利人诉至法院

因公司网络推文中使用的一张图片,我市一家玩具公司被诉至法院,不仅被要求立即删除这篇推文,还得“真金白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事情得从2012年说起。当年11月,这家玩具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中发表了一篇文章,用了一张两只鸟儿栖息在墙头的图片。从网上随手下载一张图片用到文章中,在作者看来“稀松平常”。但是,就是这样的“平常”之举,却因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在将近6年之后,被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并取证。随后,该网络科技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将这家玩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损失。

北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微博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法官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恶意仿冒”“无意冒犯”等著作权侵权纠纷已经司空见惯,诸如网络盗图及盗片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以北仑法院为例,从2013年至2018年,该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分别是0件、2件、3件、4件、6件、31件,纠纷数量大幅上升。

从甬上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网络侵权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公众平台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章等。

海曙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某网络作家起诉某经营网站,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为此,这名作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是利用电商平台传播盗版作品、出售侵害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产品、擅自利用他人图片作为经营性使用等。

我市一家茶叶店曾因“西湖龙井”四个字,被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告上法院。原告诉称,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但被告在其淘宝网店中售卖的茶叶,不少包装上标示有“西湖龙井”字样,系侵权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西湖龙井茶区的茶叶包装、容器及商品宣传、展览上标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侵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心有余而力不足” 中小型民营企业亟待建立“防火墙”

甬上法官认为,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有些公众及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而不自知;二是不少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网络特殊属性给人带来的侥幸心理。

“著作权既包括发表、署名、修改等人身权,也包括复制、发行、展览、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在互联网上,作品一旦发表,就会大范围地迅速传播。但公众及不少企业并没有足够的版权意识,认为能从网络上获取的作品都可以任意使用,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法官告诉记者,不少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对于何种行为系侵权行为、商业活动中应如何避免侵权、侵权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等缺少必要的认识,直到成为被告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北京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发布图片时并未声明不许使用,且涉案图片系转载于其他微信公众号,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事实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用户登录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

点,通过网页浏览的形式获得涉案作品,因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是目前我市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惑。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众多企业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保护需求和保护意识强烈。然而,受成本、人才等因素限制,部分中小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仍不健全,“防火墙”薄弱,成为“易受害体质”。如在商标许可使用尤其是普通许可使用上,被许可对象众多,在许可期限、地域和方式上管理不到位,致使知识产权受侵害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外,网络特殊属性给人带来的侥幸心理,也是网络侵权行为高发的一个原因。

“网络具有隐蔽性强、动态变化快等特点,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现、取证并非易事。因此,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被发现’。”法官介绍。同时,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有些被告在无充分依据及证据的前提下,多次以管辖权异议为‘借口’拖延诉讼,甚至涉嫌滥用诉讼权利。”

网络侵权并非遥不可及 要积极防护更要合理维权

网络侵权并非遥不可及,每个人都有可能碰到。那么,面对易发、多发的网络侵权,该怎么办?法官提醒:网络从来都不是侵权的“法外之地”,谨记“转载需谨慎”,也要谨记“维权要合理”。

前不久,海曙法院审理的一起“孔子画像”著作权案件,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北京某公司诉称其拥有一张孔子画像图片的著作权,而甬上一家媒体在其官方微博中未经其授权使用了该图片,该公司要求这家媒体立即删除图片、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是,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孔子手绘版画像翻拍而成,无独创性。随后,原告主动撤诉。

“我们鼓励积极主动维权,但是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这起案件来说,摄影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而翻拍他人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解释。

对广大群众和企业而言,要如何避免侵权和被侵权呢?

“从司法实践看,避免侵权,要谨记网络文章千万不要任意转载;不明来源的图片尽量不上传;发布他人图片应取得权利人授权;合理使用他人图片要注明作者和出处;收到侵权通知要及时删除。”法官提醒,转载文章的正确方法,应该是“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避免被侵权,著作权人可以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为防患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精力有限,可委托给专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由其进行集中维护。

如果发现著作权被侵犯,您可以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如果未删除,网络管理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您也应该诉请证据保全,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您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向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当然,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要遏制网络侵权行为“野蛮生长”,需要加快立法,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如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明确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上海版权管理部门依托大数据技术,已建立包括影视剧、新闻、动漫等作品在内的网络版权主动监管体系,全天候、全平台实时监测,及时搜集整理侵权线索,及时移送版权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希望我市相关部门能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借鉴。”业内人士建议。

当然,司法机关依然要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普法力度,尤其是针对我市知识产权案件比较集中的领域,加大专项普法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加大侵权打击力度,既要注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破解企业维权难 法官面对面支招

昨日下午,海曙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有知识产权涉诉案件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坐到一起,和法官们面对面畅聊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话题。

“我们每年生产很多服装,收到的律师函也相当多。很多设计师不清楚怎样才算侵权,收到律师函时傻了眼。”座谈会上,一家服装企业代表的一席话,引起了与会人员的共鸣。无意识侵权,成了大家共同的苦恼。

“接下来,我们会通过开放典型案件庭审、上门开讲座、媒体宣传等形式,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大家的苦恼,海曙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复。

座谈会上,让企业代表感慨的另一个话题就是知识产权案件取证“实在太难”。辖区一家文创企业的代表说:“线上线下,本地外地,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时候,只能忍忍算了。”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失赔偿,一般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上述情形无法确定的,可以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断。”海曙法院相关负责人回答,当事人如碰到举证难,可以委托第三方公证或采取电子数据保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进行证据保全。

座谈会上,法官一再提醒:网络上的很多图片可以免费下载,但不能免费使用,尽量使用原创图片;将网络上的图片用于经营用途,尤其要谨慎;原创图片也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免“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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