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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络购物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作者:时间:2019-12-12浏览:

   

 “网络购物节”,想必几家欢喜几家愁,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吗?已付定金的买卖反悔了定金可以退吗?所有商品都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吗?面对年底各种名目的购物节,编辑为大家介绍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网络购物一般情况下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任何商品均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注意不要拆下商品标签,不影响二次销售。这四类商品包括:定作的,比如定制服饰和礼品;鲜活易腐的,比如水果海鲜;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特价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示内容是无效的,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三、已付定金的买卖,买家反悔后经营者无需退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定金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违约后无权主张返还定金,经营者违约后应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若没有确定的购物意向,就不要选择预付定金的商品,如果要选择预付定金的商品,应当注意定金与货物的价格之间的比例,超过货物价格20%的部分无效,及时和客服联系,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所付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发生争议后无法找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易不能提供经营者信息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消费者应有证据意识,以防发生争议后无处维权。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备份或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进行维权。防止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将商品下架无法查询商品销售信息,也可以根据这些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确认消费者所在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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